發布時間:2020-6-19 16:25:03
建設工程施工司法解釋(二)在2019年1月3日正式發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設工程施工司法解釋(二)關系到每個建筑企業、每個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
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
案情簡介《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發包方甲公司與委托方2015年就河北某民族宮展示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范圍、工程價款、工期等,還約定“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委托方本工程合同結算價款總額的95%,壹年質保期滿,工程無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已經維修完成,發包方一次性付清5%余款即質量保證金。”
2016年9月,委托方與發包方就該項目的結算出具了《結算匯總表》,并蓋章確認,確定工程結算金額。截至2018年1月,發包方已支付95%工程款,尚欠質保金未付,而此時已過質保期1年之久。
在中展奇兵團隊接受本案委托前,委托方曾多次與發包方相關人員通過微信聊天、召開協調會議等方式,就該項目剩余未支付的質保金進行溝通,但發包方仍未支付。
案件過程
2019年2月份,中展奇兵受委托方委托,針對本案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現有的相關證據,向委托方出具《案件分析報告》,向委托方提示了本案的風險并提供了相應的解決方案。2019年3月份,中展奇兵律所團隊前往該項目現場收集證據,再次就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后,準備本案立案材料,于2019年4月份至當地基層法院立案,要求發包方甲公司支付質保金及利息。
一審法院對起訴狀中所主張的要求支付質保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發包方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涉案施工工程存在的問題委托方尚未維修完成,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中展奇兵律所團隊認為委托方曾多次與發包方對工程存在的問題積極溝通,以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的規定,應對返還質保金的訴求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發包方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委托方已收到發包方支付的質保金,該案件順利完結,解決了委托方拖欠2年之久的質保金問題。